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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 第25條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第 五 章 作業
監獄得依本法
第三十四條
及相關法令規定,承攬公、私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之勞務或成品產製。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2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稱暴動,指受刑人集體達三人以上,以強暴、脅迫方式,而有下列行為之一,造…
「作業」的其他條文
第24條
監獄為辦理本法第三十一條所定之作業或職業訓練,得使具有專門知識或技能之受刑人,協助辦理相關作…
第26條
監獄辦理本法第三十四條之委託加工,應定期以公開方式徵求委託加工廠商,並注意廠商財務、履約能力…
第27條
監獄辦理自營、委託加工、承攬、指定監外作業或其他作業,得組成自營作業成品及勞務承攬評價會議,…
第28條
外役監受刑人關於作業收入之分配方式,於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三條修正施行前,準用本法第三十七條之規…
← 第24條
看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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