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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39條

第二十條規定受刑人所須穿著之外衣,其顏色、式樣,由監督機關定之;並基於衛生保健需求,採用涼爽透氣或符合保暖所需之質料。 因應氣溫或保健上有必要者,經監獄許可,受刑人得使用自備或送入之衣類、帽、襪、寢具及適當之保暖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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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