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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40條

受刑人因經濟狀況欠佳,缺乏日常生活必需品者,得請求監獄提供之;其經濟狀況欠佳之認定基準及提供之品項、數量,由監督機關定之。 受刑人因急需日常生活必需品者,得請求監獄提供之,監獄得於其原因消滅時,指定原物、作價或其他方式返還之。 非一次性使用之日常生活必需品,如提供予不同受刑人使用,監獄應注意維持其清潔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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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