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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37條

受刑人飲食之營養,應足敷其保健需要,品質須合衛生標準,適時調製,按時供餐,並備充足之飲用水。 疾患、高齡受刑人之飲食,得依健康或醫療需求調整之。無力自備飲食之受刑人所攜帶入監或在監生產子女之飲食,亦同。 監獄辦理前二項飲食得參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發布之飲食指南建議;必要時,得諮詢營養師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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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