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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 第41條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41條
第 八 章 衛生及醫療
監獄應注意環境衛生。依本法
第五十一條
定期舉行之環境衛生檢查,其期間由各監獄依當地狀況定之,每年不得少於二次。 前項環境衛生檢查,監獄得請當地衛生、環境保護機關(單位)或相關機關(單位)協助辦理;並就衛生、環境保護及其他有關設備(施)之需求,即時或逐步採取必要、可行之改善措施。 受刑人應配合監獄執行環境清潔工作,維持公共及個人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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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及醫療」的其他條文
第42條
監獄依本法第五十三條要求受刑人沐浴及理剃鬚髮,以維持公共衛生或個人健康為原則。
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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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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