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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124條

復審應填具復審書,並載明下列事項,由復審人簽名或捺印: 一、復審人之姓名。有委任代理人或輔佐人者,其姓名、住居所。 二、復審事實。 三、復審理由。 四、復審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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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