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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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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131條
復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復審內容非屬
第一百二十一條
之事項。 二、提起復審已逾
第一百二十一條
所定期間。 三、復審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依
第一百二十五條
規定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 四、對於已決定或已撤回之復審事件,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復審。 五、復審人非受
第一百二十一條
處分之當事人。 六、原處分已撤銷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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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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