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監獄行刑法 › 第16條

監獄行刑法 第16條

第 三 章 監禁
監禁之舍房分為單人舍房及多人舍房。 受刑人入監後,以分配於多人舍房為原則。監獄得依其管理需要配房。
AI 白話解釋

「監禁」的其他條文

第17條監獄受刑人人數嚴重超額時,監督機關視各監獄收容之實際狀況,必要時得機動調整移監。有下列情形之…第18條對於刑期六月以上之受刑人,為促使其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其處遇應分為數個階段,…第19條前條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監獄得給予和緩處遇:一、患有疾病經醫師證明需長期療…第20條前條受刑人之和緩處遇,依下列方法為之:一、教化:以個別教誨及有益其身心之方法行之。二、作業:…
← 第15條看 監獄行刑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