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監獄行刑法 › 第18條

監獄行刑法 第18條

對於刑期六月以上之受刑人,為促使其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其處遇應分為數個階段,以累進方法為之。但因身心狀況或其他事由認為不適宜者,得暫緩適用累進處遇。 累進處遇事項及方法,另以法律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監獄行刑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