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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33條

受刑人之作業以勞動能率或作業時間作為課程;其勞動能率應依一般人平均工作產能酌定。 監獄得延聘具有專業之人員協同指導受刑人之作業。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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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