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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37條

第 五 章 作業
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稱作業賸餘,分配如下: 一、提百分之六十充前條勞作金。 二、提百分之十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三、提百分之十充受刑人飲食補助費用。 四、其餘充受刑人職業訓練、改善生活設施及照顧受刑人與其家屬之補助費用。 五、如有賸餘,撥充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以下簡稱作業基金)循環應用。 前項第二款提撥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應專戶存儲,並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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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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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