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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34條

監獄作業方式,以自營、委託加工、承攬、指定監外作業或其他作業為之。 前項作業之開辦計畫及相關契約,應報經監督機關核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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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