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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寺廟條例 第3條

寺廟屬於左列各款之一者,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一、由政府機關管理者。 二、由地方公共團體管理者。 三、由私人建立並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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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