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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九二一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土地界址糾紛之調處事項。 二、關於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五項土地登記名義人對申請重建提出異議之調 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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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