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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九二一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8條

本會會議得邀請土地、建築物所有權人、權利關係人、管理機關、其他有 關機關 (構) 或其委託之代表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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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