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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九二一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7條

本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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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