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4條

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主管機關就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聘兼之 ;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主管機關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之日為止。 第一項委員名額分配,其中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 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