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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3條
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直轄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 主任委員,由社會局長兼任,二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社會局、教育局副首 長兼任。 縣 (市) 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 任委員,由縣 (市) 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主任秘書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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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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