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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本會置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定適當人員擔任,技正(士)一人,幹事一人,均由工務局或建設局(科)就現有員額中調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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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