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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缺席時,由出席委員中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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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