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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組織準則 第3條

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之檢查事項。 二、關於勞工法令宣導及安全衛生活動推行事項。 三、關於輔導事業單位推行自動檢查事項。 四、關於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之指導及監督事項。 五、其他有關勞動檢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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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