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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組織準則 第4條

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得視實際需要分組(科)辦事,並得分區設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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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主管機關設勞動檢查機構辦理勞動檢查業務。第3條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本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之檢查事項。二…第5條(刪除)第6條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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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