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技術及職業教育獎勵辦法
› 第4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技術及職業教育獎勵辦法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前條公告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包括下列內容之前一年度成效報告,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獎勵: 一、辦理技職教育之政策目標及理念。 二、技職教育之整體規劃能因應區域產業及個人就業需求,配合所轄行政區域之社會、經濟及技術發展情形。 三、技職教育年度經費之編列及執行情形。 四、對主管學校技職教育之實施與執行、相關評鑑、訪視、督導考核及改善情形。 五、其他有關辦理技職教育之特殊執行成效。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技術及職業教育獎勵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