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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設置辦法 第2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得於實施重劃地區之鄉(鎮、市、區)設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重劃區範圍選定、規劃之擬議事項。 二、重劃區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及施工協調事項。 三、重劃拆遷補償標準擬議事項。 四、重劃前後地價之擬議事項。 五、重劃土地負擔及減免標準之擬議事項。 六、抵費地標售底價及盈餘款處理之擬議事項。 七、重劃爭議案件之調解事項。 八、其他有關社區土地重劃之推動、協調、管理維護及宣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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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