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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設置辦法 第3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鄉(鎮、市、區)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必要時並得聘請專家學者一人或二人參與規劃、諮詢: 一、鄉(鎮、市、區)公所民政業務代表。 二、鄉(鎮、市、區)公所經建(建設)業務代表。 三、鄉(鎮、市、區)公所農業業務代表。 四、農會代表一人。 五、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管理處代表一人。 六、相關村(里)長。 七、地方公正人士一人或二人。 八、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代表十人,由鄉(鎮、市、區)公所召集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推選之。 前項專家學者、第七款及第八款之委員,不得具有民意代表身分。 第一項專家學者、第七款及第八款委員,有身分變更、因故不能擔任或不適任之情形,應重新遴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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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