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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第5條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現有員額中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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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