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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第6條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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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