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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第8條

本小組委員或工作人員對於鑑定案件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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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