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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第7條

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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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