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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老人福利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直轄市老人福利促進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 員,由社會局長兼任,二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社會局、衛生局副首長兼任 。 縣 (市) 老人福利促進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 ,由縣 (市) 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主任秘書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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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