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直轄市縣(市)老人福利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4條

直轄市縣(市)老人福利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主管機關就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老人福利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聘兼之;任期 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 前項委員出缺時,主管機關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之日為止。 第一項委員名額分配,其中老人福利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 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直轄市縣(市)老人福利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