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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自治法 第32條

區公所置區長一人,依法任用之,並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指揮監督所屬 人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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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