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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自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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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自治法 第34條
里置里長一人,由里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里長選舉,經二次受理候選人登記而無人申請登記時,得由區公所就該里 具有里長候選人資格之里民遴聘之,其任期以本屆任期為限。 依第一項選出之里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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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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