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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自治法 第33條

區公所組織規程由市政府擬訂,經市議會同意後,報請內政部核備。 前項之組織規程,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並於核 定後函送考試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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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