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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第24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查本聯社財產狀況。 二、監查本聯社業務執行狀況。 三、當本聯社與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本聯社。 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認為必要時,並得召集臨時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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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