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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第25條

本聯社設經理 (於必要時,得設副經理) 、文書、司庫、會計各一人,由 理事會任用之,助理員、見習生若干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理事 得兼任經理或經理以下之其他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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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