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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第31條

代表大會分通常代表大會及臨時代表大會兩種。 通常代表大會於每一業務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召集之。 臨時代表大會,於下列情形召集之。 一、理事會認為必要時。 二、監事會、評議員於執行職務上認為必要時。 三、代表四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事由,請求理事會召集 時。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代表得呈報主管機關 ,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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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