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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第32條

代表大會應有全體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但解除理事、監事及評議員職權之決議,須有全體代表過半 數之同意。解散本聯社之決議,應有全體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 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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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