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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第39條

本聯社年終結算後,各耜有淨餘時,應即抵充本社總盈餘。除彌補虧損部 分損失及付股息至多年利一分外,其餘應平均分為一百分,按照下項規定 辦理。 一、以百分之二十作公積金,由代表大會指定機關 (合作金庫) ,以妥善 方法運用生息,公積金除彌補損失外,不得動用。 二、以百分之十作公益金,由社務會議決,作為發展本聯社業務區域內合 作教育基金,及其他公益事業之用。 三、以百分之十作理事及事務員之酬勞金,其分配法由理事會定之。 四、以百分之六十作社員社分配金。 前項第四款之社員社分配金,先依有盈餘各部淨盈餘之多寡,比例攤還後 ,再由各該部社員,對該部之交易額,比例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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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