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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參議員選舉條例 第9條

省參議員選舉投票開票之事務,由縣市政府職員任之,並由出席代表互推 三人至五人為監察員,在場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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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