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省政府合署辦公暫行規程 › 第4條

省政府合署辦公暫行規程 第4條

省政府合署辦公後,除本條第二第三兩項規定外,所有文書,應以省政府 名義行之。 各廳處對於行政院所屬主管部會署之命令,應逕行呈覆。 各廳處依其職權監督指揮直轄職員或直轄機關之事務進行者,在不牴觸省 令之範圍內,仍得自發廳令處令或佈告。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省政府合署辦公暫行規程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