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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合署辦公暫行規程 第5條

省政府合署辦公後,一切文書,概由省政府秘書處總收總發。 凡用省政府名義之文書,由主管廳處分別或會同主稿呈主席判行,並由主 管廳處長副署。 前項呈判文書,主席認有修改意義或辦法之必要時,交由各主管廳處修改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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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