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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標章使用許可規費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省水標章使用許可規費收費標準規範了申請使用省水標章所需繳納的規費標準,目的是為了確保申請單位符合省水標章的使用資格,並維護標章使用的公正性與效率。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8-03-06・共 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
第七條
及
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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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申請省水標章使用許可,應依本標準繳納行政規費。 前項之行政規費包括審查費及變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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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申請省水標章使用許可,行政規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省水標章使用許可及展延案,每件審查費新臺幣五百元。 二、省水標章使用許可之使用人或地址變更案,每件變更費新臺幣一百六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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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行政規費經繳納後,除有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第六條
或規費法規定之退費情事外,不得申請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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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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