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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標章規費收費標準
› 第2條
省水標章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依經濟部水利署省水標章作業要點申請省水標章,應依本標準繳納行政規 費。 前項之行政規費,包括審查費及核發證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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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
申請省水標章之審查費及核發證書費收費標準如下:一、申請省水標章案件,每件審查費新臺幣五百元。…
第4條
規費經繳納後,除有溢繳或誤繳之情事者,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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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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