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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9條

華僑或外國人投資於短期票券交易,應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 條例先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核准,其所投資本限以現金匯入為驗 資條件。該項匯入之本金及所得淨利或孳息,得依各該條例申請結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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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