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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13條

集中保管機構應於每日營業結束前,提供帳簿供票券商及清算交割銀行核對。 票券商及清算交割銀行對前項帳簿有疑義時,應即與集中保管機構共同查明原因,如有錯誤,應由集中保管機構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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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