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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18條

集中保管機構保管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除逾票載到期日未辦理兌償程序,且已繳納稅款者外,持有人不得領回。 前項持有人為投資人時,其領回應委託清算交割銀行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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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