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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4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保管債票形式短期票券之進出及庫存餘額,應作成紀錄,至少保存五年,並於每季開始十日內,將上季底紀錄向主管機關申報。 前條及前項規定,於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銀行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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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