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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聘用外國人專任外國語文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補習班聘用之外國人專任外國語文教師,教學績優者,得由該班檢具優良 事蹟,報請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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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