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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聘用外國人專任外國語文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11條
短期補習班聘用外國人專任外國語文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補習班聘用外國人專任外國語文教師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該補習班應報請 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撤銷其聘僱許可,並依有關法 令規定處理外,各補習班不得再聘請其擔任教師: 一、言行不檢,有損師道。 二、不依聘約約定從事正常教學。 三、從事政治活動、政治宣傳、商業行為。 四、不依法納稅。 五、侮蔑我國政府及元首。 六、言行危害我國社會治安。 七、經有關機關拒絕簽證、禁止入境、或限令出境者。 八、違反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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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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